詞條
詞條說明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guī)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1]? (現《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內容已失效,已經開始適用《*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
合同糾紛怎么處理合同法*128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合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向仲裁機構中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這一規(guī)定,可以總結出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1、和解。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
開發(fā)商擅自變更規(guī)劃、設計,購房人是否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2014年9月11日,楊某某與開發(fā)商簽訂《房屋出售協議書》,約定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楊某某,售價為142.3萬元,購房款已支付。因開發(fā)商擅自改變消防設計方案施工,致使涉案房屋未能通過消防驗收,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交付給楊某某。開發(fā)商按消防部門要求對房屋進行消防整改,后涉案房屋通過消防驗收,但消防整改導致部分房間不能單獨使用,在室外架設的連通樓梯按照消防部門規(guī)定不得鎖死,給房屋使用帶來了
日前,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因原告黃某曾經在法院訴訟多起民間借貸案件,被認定為職業(yè)放貸人,法院依法認定其與被告于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對其主張的高標準利息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通州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于某因做生意缺少資金,于2013年8月向原告黃某借款20萬元,并向黃某出具借條一張,該借條載明:“今借到黃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用于投資,借期2個月,月息壹分捌厘。”黃某實際交付給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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